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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策的性质是不同的,这是常识。其区别在于决策和立法的过程不同。外国立法与政策是一致的。中国政策可以与立法不一致。这就产生了中国政策的宣教和调研程序。外国政策经两院批准,必须送高院审查立法,才由总统签字生效。
署名的《解放黑奴宣言》是林肯赢得连任后,强力催促“跛鸭的”第38届国会在第39届国会集会立即通过宪法修正案后,于1865年1月31日国会通知各州议员批准将成为美国宪法第13号修正案的法案,才禁止了美国国土上任何的畜奴行为。
1865年12月6日,修正案为足够多的州所认可。其作为一个实行的法条,至今为止肯塔基州是全美唯一不为修正案以外方式解放黑奴的地方。
也就是说,在美国是无法揣摸口号去理解政治信号的。只能从宪法的解释和修正上去理解政策的合法性。
在中国,宪法的解释不由除常委七人之外的人和机构解释,很多的是由七人常委的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传递。这才有了吴小平的文章风波。
当然,官媒不点名也就风吹草动过。一经官媒点名,就轩然大波,带有立法的性质了。
吴小平的私企解体的说法,传递出了中央对私营经济政策的一个信号,即私企的合法地位不容推翻。
中国的政策是不受宪法约束的。它往往被置为一种临时文章。例如三面红旗、大跃进和今天的”一带一路”都与宪法无关。
从这个意义评价,中国的政策只代表一种话语权。地位越高,权利越大,一言九鼎足以大过宪法。
吴小平的话能引起人民日报反驳,足以立法。
私营经济正向纵深发展。一些民企领袖退隐的消息,只表示大浪淘沙。数中国私企英豪,还看今朝。
结论:外国法制由律师解释,法官审定核实。中国法治,由权利批准。这里,制是宪法。治是政策。往往由口号传递政策信号。
外国律师主政。中国律师主”愤”。外国的政治是立法。中国的政治是情绪。吴小平的网文本身只是平氏与官啇的矛盾,官媒上升为制度,其实小题大作了。
立法有章程。情绪有风雨。风雨尽在CCTV。
在今天中国,央視记者主内政,新华记者主外交。
所以说,在中国炒股不在股市在联播新闻。中国不是法治、而又专制的国家。
在中国,信号一旦形成口号,一定会宣教成政策。没人管它违不违宪。由此,中国入世也就成混世一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