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名女子因为嘴馋,到超市买了包锅巴,付钱后就离开了,回家后就拿出来吃,可她刚咬了一口,就感觉嘴里不对劲,嘴里好像有什么硬东西,她吐出来后,发现是一颗小石头,她也没在意,继续吃发现牙疼,仔细查看后,发现牙齿竟然被磕坏了。
从刘女士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到,锅巴片上确实有不少小石子,她认为是食物有问题,自己一颗牙齿掉了,一颗牙齿坏了,这笔修复费用应该商家承担。她就找到了超市,希望对方能给一个说法,可没想到,超市老板说这是厂家的问题,他们不管。 刘女士对此很是不满,她只要求把牙看好,其他的她也不想追究。 记者陪同刘女士再次来到超市,负责人表示,食品是厂家提供的,三证也是齐全的。所以,刘女士提出的赔偿,他也坐不了主,需要问问厂家才行,可是厂家的态度却很强硬。
厂家对此表示: “你可以去做鉴定,如果是我们的问题,该赔多少钱他们都认。” 听厂家的口气,也就是说,他们不认可他们的食品里有小石子,他们甚至还怀疑,刘女士是吃了别的东西磕坏的,张口就要几千的赔偿,他们办不到, 鉴于厂家的强硬态度,超市负责人表示,由于刘女士是在他店里买的东西,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个人给刘女士1000元赔偿。
但是刘女士没用同意,她觉得至少要2000元,双方没能协商一致。 其实这件事中,超市负责人还是挺好的,一直向积极地解决问题,但是站在厂家的角度来说,这个事情也没有视频记录,他们也确实很为难。 说实话,说刘女士故意的,这个说辞有点荒唐了,牙齿痛连吃饭都吃不好,难道刘女士自己把牙敲坏的吗?为了这点赔偿,搭上自己的健康,是个正常人都不会干这事。
先不说食品合不合规,难道三证齐全,里面就不会进小石子吗? 食品安全可不仅仅是生产环节,在包装、运输等环节,都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食品没问题,包装的时候呢?或者在运输途中呢?既然消费者提出了问题,厂家应该积极地自查,这些鉴定工作,应该由厂家进行。 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去鉴定,更不能以一句“没法鉴定”,就想免责。 甚至还想反咬一口,这可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超市售卖有小石子的食物,确实有错在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所以,刘女士可以要求1000元的赔偿,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因为吃了食物导致牙齿被磕坏,超市和厂家有义务,承担她的医疗费。 但是她需要提供相关花费凭证,其具体花了多少,若是随便报个数字,这样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超市负责人给了刘女士1600元,刘女士也接受了。 那么此事是不是就这样完了? 当然不是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就现在看来,小石子出现在锅巴片中间,不大可能是后面弄的,所以,超市负责人可以向厂家进行追偿。 食品安全大于天,消费者吃了食品,出了问题,你不积极解决,反而让消费者自己鉴定,那么谁还敢吃这东西?超市负责人态度挺好的,是一位负责的人,而厂家却截然相反,就这样的态度,生意能做长久吗? 来源:网易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