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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晋城兰花集团一煤矿、一房产公司被处罚!

2022-6-18 14:11| 发布者: angel| 查看: 1327| 评论: 0|来自: 网易网

摘要: # 导读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最新处罚决定,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晋市环罚〔2022 ...

# 导读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最新处罚决定,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67号

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200689R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三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崔文峰

2022年5月1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部分矿井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抽至雨水管网,与生活污水混合后少量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余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巴公河;2、捡矸楼出矸口地面及运输道路积泥较重。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67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S-8“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综上,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73号

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058864135Q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太岳街东谢匠回迁楼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淑艳

2022年5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合格机械移交单》,编号2022年第(35、36)号,转办工地为颐博园F区、E区项目工地,内容为:2022年5月1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地使用的一台装载机(机械编码03126、功率50kw),2022年5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地使用的一台挖掘机(机械编码CAT323DL、功率117kw)进行现场抽检,该装载机、挖掘机排放标准为国Ⅱ。经调查,工地位于晋城市太岳街与文博路交叉口(属“禁用区”范围内),项目承包方为你公司,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事属实。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晋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闯禁用区登记表》(编号:005、006)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7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来源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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