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董柳 吕某为广州某小区业主,其为停车方便,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一侧自行圈定一块空地为其固定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2021 年 10 月 17 日,小军(8 周岁)与两名小伙伴小明和小杰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时,小明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小军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 2942.18 元。
事故发生地
监控视频显示小军摔倒画面 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无权自行拆除障碍设施,但事发前已与吕某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不想在协商期间发生本次事件。 小军父母找到吕某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最终双方未谈妥,不欢而散,只好闹上法庭。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吕某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设施,且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给小军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吕某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本案中小军摔倒受伤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设施而导致的。小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但小军仍采取助跑跳跃等危险动作企图跳过铁链,故小军本身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且小军的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吕某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吕某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军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定的归责原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小军的损害后果,法院认为小军应自行承担 70% 的责任,被告吕某承担 20% 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10% 的责任。 关于小军各项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小军提交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证实小军受伤后损失医疗费为 2942.18 元,故法院判决因本次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吕某赔偿 588.44 元,物业公司赔偿 294.22 元。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ZAK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