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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法 (Ley 25.871)

2009-6-21 21: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61| 评论: 1|原作者: admin|来自: 本站原创

新移民法 (Ley 25.871)

阿根廷隋国维律师 供稿于 新阿根廷通讯 第1017/1018/1019/1020 期侨讯

  前言:阿根廷共和国是采三权分立的国家,故制定法律的机关属国会或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

  于 去年,十二月初先经众议院通过,同月十七日后经参议院通过,而在今年元月二十一日经总统公布,终于诞生了新移民法(第25.871号法律),因其仅属原则 性,不能详及细目,故行政机关(移民局)尚未订定「执行细则」前(DECRETO REGLAMENTARIO),旧法规仍然适用。

  虽然如此,在共计十二篇,一百二十六条的新移民法内容中,有些条款值得吾等国人谨慎分析或对商榷之处,应有最起码的认识,正如同孙子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故本人不才,拟稿投书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原则

  新移民法的宗旨,分别为下列:

 A.在移民方面,确定主要政策路线及奠定策略基础,同时,对移民本身的人权,融合,迁移方面,履行对国际间的承诺;

B.促进中央政府完成经人口政策所制定的国家人口数量,增长及分配之目标;

C.促进本国文化及社会网的充实及增强;

D.保障行使家庭团聚的权利;

E.推动所有持永久居留的人士,融入阿根廷社会;

F.确保所有以永久或短期居留名义申请入境阿国人士,得享有本国宪法,国际条约,现行双边条约及法律中,有关权利和义务所赋予之非歧视性的标准及采纳程序;

G.促进及推广移民人士的义务,权利及保障,应遵循国家宪法,国际义务及法律所述之相关规定,坚持对移民人士及其家属的人道和开放之崇高传统;

H.促进持合法居留的移民,依个人能力及劳动力发挥其长,对本国经济及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I.放宽以推动贸易,观光,文化交流,科学,技术及国际关系为理由而申请进入本国人士的入境;

J.促进国际间及司法交流,拒绝依本国法律构成罪行人士的入境或停留本国;

  K.促进国际间的资询交流和人力资源的技术支援及培训,用于有效地采取防范及打击跨国有组织性的罪行。

二)外国人的权利及义务

A.移民是种人人基本和不可剥夺的权利,阿根廷共和国持平等性和普及性的原则为基础确保为之;

B.在符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入境和停留条件的前提下,政府确保外国人得享有相关权利及覆行相关义务,而受到实际地无差别待遇条件的保障;

C.政府在其所有管辖范围内,将确保外来移民和其家属公平性地享有与本国人无差别的保护,救济及权利,特别是在社会服务,公共事务,医疗,教育,司法,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

D.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外国人的非法(停留)处境,不得成为妨碍该以学生名义注册于不论是公立或私立的国家,省或市级小学,中学,专科或大学之理由;

E.无论其移民(是否合法)处境,不得拒绝或限制所有外国人因需求故享有医疗,社会援助或保健照顾的权利。  保健机构之当局,应提供相关手续的指引和咨询,以便纠正前述处境;

F.政府将确保移民人士,享有与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具不同能力(残障)成年子女之家庭团聚的权利;

G.对本法而言,所有以如同种族、宗教、国籍、思想、政见或工会主张,性别,属性,经济地位或身体特征理由,造成任意性的阻止,妨碍,限制或以他种方式使国家宪法,国际条约和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及保障的行使受到侵害的作为或无作为,皆视同歧视;

H.在不影响本法前述权利的情况下,外来移民应覆行国家宪法,缔结条约及法律所规定之义务。

(注一): 写到这里,我不知不觉得停下笔来,对前述两段筛选过的条文,评论一番。 首先,新政府上台后,不知道是为了取悦民众,坚信其政治意识或洗刷当年仇恨等诸等理由,秪要是和“军政府”沾上边的法令,皆遭到废止的命运,而事实告诉我们,在八十年代军政府执政下的旧产物,至今已实施二甲子以上了。 在新法的「一般原则」中,更是迫不急待地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中所标榜抽象规定,浓缩在其条文字眼中;这是个值得称赞的地方,但愿不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为狗吠火车的白纸黑字。  其次,针对「外国人的权利」中,尤其是对非法移民,阿国政府所持宽宏大量之心,更是世界上仅此一家! 试问,目前财政收入拮据的政府,真的有足够的能力去面对或承担因「纳税边缘人」善用公共设施,所产生的相对增加地负担吗? 那些跨部门的机构,具备一定的智慧来贯彻法律条文吗? 政府已有所准备去面对,因文字富丽堂皇却无法落实而引起的官司吗?

三)外国人入境阿国的事宜及例外

A.外国人将以永久居民,短期居民或过境人士名义,入境和停留本国。 在尚未取得批淮书以前(在此指居留证),执行机关将出具一份“临时居留”许可(俗称白纸),当其申请理由不符核准条件时,将由同样机关注销之。  前述许可最长效期为一百八十天,得无限次数延期直至其居留申请被批准为止。  同时允许持有人于有效期间内,停留、出入境本国,工作和求学。 临时居留的签发及延期,对该居留申请并不产生有利性批准书的权利。

B.凡外国人有意永久性定居于本国,而自移民局取得前述资格者,将视同为持永久居留人士。 同样地,阿根廷「出生」或「选择血统主义」公民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皆视同持永久居留人士。 当局将允许其自由入境及停留本国。

(注二):在此条款除了出生公民和选择血统主义公民(即子女为外国出生,却父或母为阿国出生公民,得申请选择血统延伸以外,似乎遗漏了“归化公民”,将来施行细则务必有所补充。同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在符合那种条件下,可申请永久居留权?

C.基于互惠原则前提下,本法规定不适用下列外国人士:

C-1.驻本国的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和相关成员;

C-2.驻本国的政府间,长期委任或国际会议之代表及代理和其成员及家属;

C-3.驻本国的政府间或国际组织之官员及其家属;

C-4.因与本国无协议或无缔约而持外交,官方或礼遇签证之人士,其出入境及停留的规定,将由行政机关订定之。

D.凡经阿国签署之移民条约所列入的外国人士,将以该公约适用之,若本法更优惠予移民个人,应以本法适用之。

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并不妨碍政府依宪法和法律所载之程序,因特殊现象如同边界劳工迁移,签署具普遍和局部性双方条约的权限;亦不妨碍与阿国所属之区域性国家,签署和区域外国家不同待遇架构的权限,应以采取必要措施,达成MERCOSUR区域间公民自由流通的最终目标。

  四‧ 短期居留的种类及期限

凡所有外国人士合乎施行细则订定之条件而以下列种类名义入境本国者,将视为“持短期居留者”

A/ 「工作人员」:是指凡经许可进入本国从事某种合法和具薪资的从属关系工作者。 允许当事人在阿停留以三年为限,可申请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B/ 「经济自主人士」:意指凡自海外引入个人资金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入所衍生之收益,而足以维持当事人在阿生活者。  得签三年为限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注三﹞:在此应指光凭个人财富,不须工作而以吃利息过活的“食利者“。

C/ 「退休人士」:凡领取曾在国外服务过的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企业所给付的养老金,同时该金额允许当事人在阿享有规律性及持久性的现金收入者。 得签发三年为限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同时得多次出入境。

D/ 「投资人士」:凡以个人财产,从事对本国具有利益之事业者。  得签发三年为限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注四﹞:首先,此条款并无明确规定投资金额的多寡,另外,投资者获取永久居留权,按条文字眼的说法,则是遥遥无期。 最后,试问,难道一位正当的外国投资者,生意人或企业家会愚蠢到以「损害」阿国利益为名义来进行投资的地步吗? 至于,阿国「利益」有无受损的界限,将如何来划分及定义呢?

E/ 「科学家和专业人员」:凡受公家或私人机构的应聘,来阿从事其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或咨询工作者,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家或私人具商业或工业的机构,调派其经理人员,技工和行政人员,前来本国负责其企业相关业务同时享有报酬或工资者。 可签发三年为限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F/ 「运动家、艺术家和演艺人员」:凡因其特殊才能,经个人或法人的应聘前来本国从事相关活动者。  得签发三年为限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G/ 「宗教人士」:该宗教须是经官方认可及具备外交部许可之法人资格的宗教而前来本国从事相关传教工作的人士。  可签发三年为限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H/ 「就医人士」:凡以健康理由,于公家或私人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者。 得签发一年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倘若病患者属未成年人士,残障人士或其严重病情,须他人陪伴者,前述居留许可得延伸予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I/ 「学术交流人士」:凡一双方高等学府机构,就其专业领域所签署之协议而进入本国从事相关交流的人士,该应聘学府应承担当事人在阿期间的一切责任。  其停留期限最长为一年,可要求再加签一年及得多次出入境。

J/ 「学生」:凡以正规学生身份就读于本国公家或经官方认可的私人教育机构,修习中学,专科,大学或研究所课程者。 得签发二年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当事人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出其注册于就读就育机构之凭据,而办理延期手续时,则应提出其仍保持正规学生身份的证明。

K/ 「申请庇护和难民人士」:凡以庇护或难民理由申请同时受到认可之人士。  得签发二年的居留,该延期次数应由相关执行当局视个案需求,依现行法律规定裁决之。

L/ 「特定出生国籍人士」:凡于 MERCOSUR 缔约国,智利和玻利维亚诸等国家出生的公民,皆享有两年的居留,可申请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M/ 「以人道理由陈情人士」:凡外国人以人道主义理由申请,同时合乎移民局要求而给予特别待遇之人士。

N/ 「特殊人士」:凡依前述条款未规定之理由申请,同时经内政部和外交部皆批准而视为对本国有益者。

﹝注五﹞ :根据新移民法明文规定,所有只要是 MERCOSUR 缔约会员国﹝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四国﹞,另外加上智利和玻利维亚的「出生公民」,都享有两年居留及可申请延期的优惠;假如将它与前年﹝ 2002 年﹞十一月经前述同样国家内政部长所签署的「自由居留」公约草案的内容相比,可说是同出一辙,大同小异。

倘若读者记忆犹新的话,我曾在去年以「南美六国自由居留公约之探讨及感想」一文投稿,谈及上述国家公民在认何其他另一会员国境内,将享有下列优惠: 1/ 某会员国公民皆可在缔约会员国境内,自由的定居和工作,不须受到落地九十天的限制; 2/ 以简易的手续, 即可取两年居留,然后于未满两年的九十天前提出未刑公证﹝良民证﹞,规费及纳税凭据,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 ﹝在此经划线的条文和新法规定略有不同﹞。 3/ 目前已定居于任何一国的其他会员国的非法移民,不须出境,直接可向非法停留的驻在国,提出身份合法的申请。  另外,该公约草案所加惠的人士,不光只是于各会员国「出生的公民」, 还包括已取得五年以上资格的归化公民。

  所以将来若有朝一日,该多边公约一旦经各会员国的国会以国内法通过的话,因条约的位阶性高过一般法律,故前述会员国的出生公民,甚至符合资格的入籍公民,将享有更优惠的选择及援引依据。

我 刻意地详明此条文的内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吾等国人「认清」为何华人移民不能与南美诸等国家公民,享有公平性的移民优惠待遇的不争事实;南美国家基于地 缘政治及历史背景,再加上日积月累的密切经贸关系所形成的区域性经济圈,各国除了欲求本国产品能在毫无障碍的情况下流通至其他会员国以外,相继来之所面对 的重要议题,则是会员国之间公民的迁移和居留;南美各国政府既然已将「自由居留』,视为共识的最终目标,透过如新移民法的一般法律,略施恩惠予会员国公 民,而享有比区域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公民更具优惠性的待遇,说穿了,只不过是大势所趋而已罢了。

另外,在「短期居留的种类」中,更是「遗忘」了当事人身为持短期居留人士的直系亲属,得享有延伸居留权的项目,由此点就能看出立法议员的粗心大意及草率了事的心态。

  最后,请恕我直言不讳地指出,假如大家细心观察新移民法的内容,将不难发觉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专门替华人移民「量身打造」的法律,这点容我在「后记」中畅所欲言。

  五‧拒绝外国人入境的理由

下列为拒绝外国人入境及定居本国的理由:

A/ 向当局呈交实质或形态上伪造或变造的本国或外国文件。 该事实将造成当事人长达五年以上禁止再入境的处分。

B/ 被禁止入境者;曾被递解出境或禁止再入境者,直至该措施被取消或期满为止。

C/ 在本国或外国,曾经受刑或正在服刑,或涉及走私军火,人口偷渡,运毒,洗黑钱或投资非法事业之前科或他类罪行,而依阿国刑法应构成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罪行。

D/ 曾经涉及或参与政府或其他类型行为,而构成屠杀,战争罪行,恐怖主义行为或有损人类罪行和任何他类足以受到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行为。

E/ 因具从事恐怖活动的前科或从属国家或国际公认非法组织,其行为足以受到国际刑事法庭或本国第 23 077 法﹝民主保卫法﹞规定审判者。

F/ 以图利为目的,助长或协助外国人士非法入境,定居或出境本国境内,而曾在阿国被判刑或具有相关前科者。

G/ 因申请移民手续,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向当局呈交实质或形态上经伪造文件,而在本国曾被判刑或具有相关前科者。

H/ 助长卖淫事业者;以其图利者;在本国或外国,曾经助长卖淫事业者;以其图利者或从事偷渡或剥削卖淫人口相关活动,而被判刑或具有上述前科者。

I/ 为逃避当局的监督或从未经许可的地点或时间之方式,尝试入境或已经入境本国境内者。

J/ 经查实当事人合乎本法所述任何一项被拒绝定居理由者。

K/ 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要求條件者。 K/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要求条件者。

﹝注六﹞ :首先,决定文书﹝包括证件,文件等﹞是否经伪造之标准,向来有「实质虚构」和「形态虚构」之分。  以 国人熟知的红本为例,假如当事人所持的红本本身,并非来自阿国政府机构而是经某印刷厂制作出来的话,此类证件属「实质虚构」;若假社持有人的红本系属真实 性,但其内容所记载的入境日期,居留种类或移民局档案等资料,是「完全」或「部份」性经过捏造的话,我们所面临的红本则属「形态虚构」;故两者皆是假证 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其 次,回到现实生活中,假证件的历史可追溯到以往的「移民局无底案,人口局和警察局有底案的红本」及近年来的「以假归化公民纸,取得阿国真绿本和真护照」和 「以假出生证明,获取真居留和真红本」三大牵涉上千华人的刑事案件来说,除了他人的配合以外,真正的罪魁祸首就是出自当事人自己。

  在 当事人的意识形态,中,「金钱是万能」的观念扮演重要角色,再加上其无知,蓄意,侥幸或道听涂说的理由,促成其办理假证件的犯罪行为,但事实告诉我们,金 钱并非万能:任何证件的起点或开端,如移民局的居留档案,联邦法院所签发的入籍公民纸或出生公证处所发放的子女出生证明,都是透过时间按步就班或循序渐进 的方式完成,所以,若前述证件的「分娩」是出自虚构,相继所衍出生来的真红本,真绿本或真居留批准书,全部无效。换句话说,金钱并不能使「时光倒流」!

我深信邪不胜正的真理,任何偷鸡摸狗的事实,总有曝光的一天。 相 信目前不少持上述假证件的华人,已经收到人口局通知其所持红本或绿本已被正式取消,同时还得面临伪造文书的刑事官司;至于,那些心存幸灾乐祸,认为因其取 件在「前」,东窗事发在「后」,故事不关己的同样处境人士,我会明确地向您们说:不是正义不伸张,而是您的噩梦时间未到!

最后,我在此公开的呼吁广大的读者群,千万不要以「金钱万能」的逆向方向或毫无逻辑性的主观意识,愚弄和盲目了自己的双眼,侮辱了法律人士的专业知识,更不要将阿国有关部门视为一群贪官污吏或当成傻瓜看待! 吾 等部份国人对证件真实性的吊儿郎当行为,应认清证件的制作与使用,和公共信用发生密切关系,极易使社会公众或他人受到损害;我们除了每日为生计糊口,适当 回馈当地社会外,更应承担维护公共秩序和法纪的社会责任,若不知爱惜自己的羽毛,不但使广大华人形象受损,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 递解出境及丧失居留的理由

递解出境措施

a). 一旦察觉外国人在阿国非法停留的事实,同时斟酌当事人的职业,其与阿国公民的亲戚关系,经证实过的停留期限,及其他个人和社会条件,移民局以下达驱逐令的告诫下,应责成当事人限期内将其身份合法化。 当前述期满而当事人未曾办理合法化手续时,移民局将下达具中止效力的驱逐令和以原告身份请求相关法院复审前述行政处分。

( 注七 ) :以往驱逐令的行政处分,都是由移民局直接定夺和执行,未来移民局所裁定的驱逐令,将受到法院重新查核的限制,对面临将被递解出境的命运的人士来说,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保障。

b). 该驱逐令经法院确定后,内政部或移民局以正当理由得向法院申请下令扣留当事人,以便执行驱逐令。

当于特殊清况及个案料酌情需求下,移民局或内政部在驱逐令尚未确定前,得向法院申请扣留当事人。

  该扣留落实后,若当事人援引身为阿国出生公民的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理由,同时该婚姻系于上述行政处分下达前举行的话,移民局应中止驱逐措施同时在四十八小时内确认当事人所援引关系的存在,前述关系一旦经确认无误后,当事人即将获得释放和许可其经简易程序调整移民身份。

无论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遭扣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执行递出境仅需的时间。

在扣留落实后,应将该事实通知下达相关措施的法院。

c). 若当事人被扣留后,而在一定期限内或具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法即时执行驱逐令的话,当局得斟酌个案允许当事人以抵押或具结方式保释。  前述决定,应即时通知相关联邦法院。

d). 受到经确定的驱逐令之非法移民同时分别处下列情况者,将即时执行前述行政处分:

d-1). 正在服刑的外国人士同时属于第 24.660 号法第十七条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记载的规定者。 递解出境措施的落实,将视同当事人己履行法院原判刑期。

( 注八 ) :在此指若干受刑人,在受刑一定期限后,享有部份自由活动同时未牵涉其他案者。

d-2). 被起欣而宣告缓刑之外国人士,驱逐的执行将视同当事人己履行法院原判刑期。

d-3). 被起欣同时受驱逐令之前象者,不得给予易刑处分,将受驱逐令的落实而取代当事人应尽之义务。

丧失居留的理由

在不妨礙行使相關司法訢訟權的情況下,移民局得以中止效力的方式取消下列人士的居留而下達驅逐令,不論居留為短期或永久,持有資歷,種類或入境理由:


鸡蛋

鲜花

雷人

酷毙

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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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另类 2011-3-22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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