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将明确指出申报登记员工的作业上,雇主所承担的义务和注意事项。 推迟申报登记时间(第9条款): 例如申报登记的日期晚报,与员工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不符。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是老板申报登记的日期比员工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晚,那么雇主必领支付给该名员工这两个日期之间,薪资总和四分之一的赔偿金,我们举个例子来说: 比方说:胡安从2006年8月10日开始工作,而这是实际上的日期,但是他的老板等到2007年4月11日才把他申报登记,而如果以$1200元比索的工资来计算的话,则老阅应该支付的赔偿金是: $1200 X 9个月/4=$ 2700元。等于说,额外的赔偿金是$2700元比索。 故意降低申报员工工资(第10条款): 如果老板低报员工薪资的话,也算是一种局部申报登记的作法,如此一来,老板也必须支付未申报登记薪资总和的四分之一。再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名员工工作了13个月,实际上老板给的薪酬是$1600元比索,但老板只申报登记$1000元比索。则老板必须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是:$1950元比索。 计算的方式是:$600 X 13个月/4=$1950额外赔偿金。 第24.013法的罚款-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如果员工依据第11条款规定,向雇主发出要求申报的警告通知,从当日算起,在二年的时间内,如果雇主在不合理的状态下解雇员工,则被解雇的员工有权利领取双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发电报要求老板申报登记,而老板在接到电报起两年内无故解雇该名员工,则必须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