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移民优惠条款 第一章:居留的期限 第9条:[ 在履行本规定所述所有要件后,遵循第25871号法律(移民法)第23条的明文规定,将给于一年期限的短期居留。若工作契约的期限少于一年,其居留期限则与该约的时限相同。 ] 第二章:居留的延期 第10条:[ 在逾期前的六十天期间内,当事人得向移民局提出居留的延期申请,并且履行下列要件: a).- 现行及有效的护照; b).- 经阿国联邦警局或法务部辖下国家累犯登记处所开具的在阿未刑公证; c).-提供由雇主开具经公证人或移民官员公证过的证明,该证需说明原先居留起源的劳资关系仍然延续,其契约期限,雇主的个人资料及CUIT 号,劳工的个人资料及CUIL号;假如在早先的居留期间,曾更换过雇主,当事人应另外附上经新雇主申请及经”公共收入管理局” (AFIP)开具的劳工”提前注册”(ALTA TEMPRANA)凭据; d).-缴纳依现行法律所制定的规费凭据。 ] 第五篇:补充规定 第1 1 条:[ 对本规定宗旨而言,MERCOSUR地区以外的外国人士,应视为不在下列诸等国家之一出生的人士: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 第12条:[ 所有使用外国语言的文件,须经相关专业翻译人员翻译和翻译公会公证后,才得呈交。] 第13条:[ 移民局将召会劳工部,公共收入管理局及社安局,本规定相关的居留和延期事宜。] 第14条:[ 指示移民局辖下系统部门,有关前述第13条的照会手续。] 第15条:[ 将本规定的颁布通知劳工部,公共收入管理局及社安局。] 第16条: [本规定将于公布起的连续性十五天后实施。]第17条:[ 通知,公布,送交国家官方登记局及备案。] -移民局局长签署。 (布鲁尼联合律师事务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