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特殊文件条款 第4条:[ 凡依本规定申请居留的外国人士,除了上述文件外,应提供下列文件: a).经雇主和职业移民双方所签署的初步拟定契约,该约应包括双方个人资料,工作时数,从事的工作性质,劳资契约的期限,薪资和雇主的CUIT 号。前述签署须经公证人认证或在开始办理手续时,由移民官员完成之; b ) . 雇主在”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登记的凭据。] 第5条:[ 受雇于国外却在本国从事工作的研究者,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同时属于第24.241号法律第4条(退休金和抚恤金综合系统制度)所述不适用的例外人士,应附上以下文件:(注二:该法律是为了避免外国人士在阿根廷和母国双重课 税,所制定的相关例外条款) a).聘雇公司在国外成立的凭据; b).非属于”退休金和抚恤金综合系统制度”所涵盖人士的凭据。本规定第七条所述不适用该外国人士。] 第三章:特殊入境者条款 第6条:[ 凡以外交,官方或礼遇签证入境阿国的外国人士,如同属于宗教团体神职人员,欲以职业移民名义办理其居留者,应事先取得外交部(阿)的认可。一旦取得认可后,当事人应证明其已履行本篇第一章和第二章所述要件。 第三篇:申请程序 第7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二篇所述要件后,将按照第25.871号法律(移民法)第20条,给于外国人士”临时居留证”(RESIDENCIA PRECARIA)。].(注三:移民局在申请人尚未取得正式居留权以前,将给于长达180 天的临时居留证。该证可延期到居留批准下来为止,容许持证者在有效期间,自由出入和停留阿根廷) 第8条:[ 在拒绝其居留申请的前提下,于移民局给于临时居留证的连续三十天内(包括周末和假日),外国人士应向移民局亲自报到和附上经雇主申请且经”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 )开具的劳工”提前注册”(ALTA TEMPRANA)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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