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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事关厦门所有小区

2022-7-3 16:57| 发布者: WOKEYI| 查看: 1338| 评论: 0|来自: 网易网

摘要: 重要通知!事关厦门所有小区!快快奔走相告!明确了!厦门四部门联手!通知来了!全市严查整治物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电梯、道闸广告公共场地租金收入小区公共收益归属与使用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厦门进一步明确! ...





重要通知!

事关厦门所有小区!

快快奔走相告!

明确了!厦门四部门联手!

通知来了!

全市严查整治

物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电梯、道闸广告

公共场地租金收入

小区公共收益归属与使用

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厦门进一步明确!

最新通知来了!



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

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区结合实际,持续深化,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制作图表、录制视频等方式,在门户网站的专栏(页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整治工作方案和监督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提高群众知晓率。

据悉,为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工作部署,市建设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决定,在2021年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整治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根据方案

厦门再次明确!

将对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持续深入整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公共收益公示率原则上应达到100%纠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

动真格!

根据方案

整治物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厦门将这样做!

重点整治!

以下四大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物业小区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包括:

①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

②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③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

④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

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示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交存办理流程》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通过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完善交存信息。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公共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解决整治成效不够明显、群众知晓率不高问题。

四部门责任分工!

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市社会信用共享平台等途径向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依法公示,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七大整治措施!

(一)规范公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参照《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修订版)》进行填写,并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和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同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要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小区,加强宣传发动,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宣传氛围,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全面自查自纠。物业服务企业要在2021年整治基础上再次深入开展自查,填写《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表》,于6月17日前将上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并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同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业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建立健全《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工作台账》,并于6月20日前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四)加大核查力度。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辖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检查力度,联合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现场重点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台账,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市物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核查工作落实到位。

(五)坚决通报曝光。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对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结果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整改举措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并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信用扣分,形成违法必究、违规必查的监管态势,解决整治成效不明显问题。

(六)依法依规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部门报送至市社会共享平台,由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七)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时间确定!

整治具体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6月20日前)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量化目标、责任分工、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9月底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对照整治重点、工作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结果,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整改。市物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核实、查阅档案等方式,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可采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等方式组织实地抽查核实。市物业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不少于全市物业小区总数的5%,区物业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20%,重点实地抽查未按照规定每季度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物业小区开展全面检查。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督促存在问题的小区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三)经验总结阶段(2022年10月底前)

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借鉴“殿前经验”,大力推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统一代理记账制度,以区或街(镇)为单元,依法依规遴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所辖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统一代理记账,强化小区财务管理,提高公共收益收支和管理透明度。

厦门的小区业主们

你的小区有存在

物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现象吗?

厦门出手,动真格!

严查整治!持续深入!

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快快奔走相告吧!

法条链接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官网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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