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发生一起独特案件,吴勇因涉嫌钱色交易,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给予拘留10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吴勇将公安局告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却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其中到底有何玄机?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吴勇是福建莆田人,在制鞋产业深耕多年并开有几家工厂,年近40的他颇有积蓄,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吴勇经常流连于各种高档酒吧,且出手十分阔绰。
2019年4月21日晚,吴勇在某国际酒吧认识了在T台走秀的余娟,见对方身姿妙曼、姿色艳丽,吴勇对她大献殷勤。 当晚,吴勇便以向余娟送花环的形式(酒吧经营模式:顾客可向走秀女孩赠送价值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花环,之后由女孩与酒吧按6比4分成),给酒吧营销部经理杨阳微信转账5000元,散场后吴勇带余娟到宾馆开房,余娟不久后回到酒吧,杨阳向余娟微信转了3000元。
2019年4月27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酒吧内存在钱色交易现象,并于28日受案登记,经过调阅大量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发现吴勇—杨阳—余娟3人之间的资金流向。
结合宾馆监控录像和开房记录,公安机关认为,吴勇以向余娟送花环的形式支付3000元,并带她到宾馆开房,属于钱色交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吴勇处以10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作出后,吴勇即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10日后释放,但吴勇一直不肯缴纳罚款,并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此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即“民告官”,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需由被告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公安机关需证明自己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诉讼中,吴勇提出几点抗辩:1.自己与余娟并没有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应认定为钱色交易;2.公安机关采取逼迫、诱导手段,致使其承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吴勇提出公安机关采取逼供诱供手段,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吴勇仍旧不服,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提出2点理由:1.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吴勇与余娟发生不正当关系;2.没有证据证实吴勇与余娟达成钱色交易合意。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钱色交易是指不特定异性(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实践中认定钱色交易,必须要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达成合意。 只要双方谈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金钱(财物),即使还没有发生不正当关系,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综合本案证据:1.吴勇先支付了5000元给杨勇,后带余娟到宾馆,而后杨勇才分给余娟3000元,上述行为发生时间是4月21日,公安机关发现案件时间是4月27号,并未抓到现行。2.吴勇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也否认与余娟之间发生亲密行为。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两人之间存在钱色交易的事实缺乏主要证据,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就钱色交易进行过交谈,无法证实两人已经形成合意,不符合认定钱色交易的首要特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认定吴勇存在钱色交易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但网友们千万不要有样学样,觉得只要不被抓现行就没事,实践中,只要男女之间有转账记录、开房记录、聊天记录和双方口供,即使没有抓现行也可认定为违法。 当然,仅有开房记录还不够,有些人还会狡辩在房间内只是聊天,并没有发生其他行为,以前还有人辩称三更半夜向外国美女“学英语”,这里有个法律推定需要注意,即在不合理时间内,孤男寡女长期独处一间房,可以推定双方有不轨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通过大数据扫黄,只要6个月内发现你存在钱色交易行为,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根据该法第66条给予最高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处罚。 另外有网友好奇,虽然法院撤销了处罚决定,但吴勇已经被拘留了10天,这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驶职权时违法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该案发生时间为2022年,福建省2021年平均工资为91072元,因此吴勇可以获得赔偿金为91072÷365×10=2495元。 笔者点评:钱色交易危害巨大,历来是我国立法打击的重点,黄色产业本身就违法,组织容留失足女还构成犯罪,另外此行还存在着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各形各色的“仙人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来源:网易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