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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卖了一瓶饮料,就罚款5万,我不服!”

2022-7-31 20:21| 发布者: Apolo| 查看: 1063| 评论: 0|来自: 网易网

摘要: “我只卖了一瓶饮料,就罚款5万,我不服!”山东淄博,一个顾客在一家便民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他以超市的经营超出范围为由,举报到食监局,便民超市因此被罚款5万元,在请求撤销处罚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案例来 ...

“我只卖了一瓶饮料,就罚款5万,我不服!”山东淄博,一个顾客在一家便民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他以超市的经营超出范围为由,举报到食监局,便民超市因此被罚款5万元,在请求撤销处罚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先生和爱人生活在城乡结合部,土地被流转后,两个人就租了间25平米的商铺,开了一家小型便民超市,生意虽然不算火爆,但是还可以勉强维持两个人的生活。

一天,店里来了一个年轻人,买了一包烟和一瓶饮料,这个年轻人离开后不久,食监局的工作人员就找上了门!

原来,这个年轻人买完饮料后,以刘先生的超市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功能性饮料为由,向食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

食监局接到举报后,便派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刘先生的便民超市进行核实,经过工作人员确认,刘先生销售的功能性饮料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工作人员依法向刘先生经营的超市下达了5万元的处罚决定。



刘先生看到5万元的罚单的那一刻,顿时就懵了!

刘先生表示,自己的小超市刚开业没多久,对于经营范围也不是很了解,卖一瓶饮料也就赚几毛钱,却要罚款5万,整个店里的货品都加起来也不值5万元,这样的处罚有些太重了,自己根本就接受不了。

对于刘先生的苦衷和质疑,食监局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合理解释,然而,刘先生对于他们的解释并不满意,在行政复议未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食监局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认为,他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知道这款饮料属于保健品,而且也只卖出去一瓶,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危害,对于5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有些太高了。

刘先生还认为,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处罚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叫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举证的责任在出具行政处罚的一方,也就是说,要由食监局拿出合理的处罚依据。

食监局认为,刘先生经营的便民超市,没有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他所销售的功能性饮料,也不在他所取得的证照经营范围内,超市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违法经营,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是,刘先生也有他的看法,他认为,在事发前根本就不知道,这款功能性饮料属于保健品,正所谓不知者无罪,批评教育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食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超过了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罚结果。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因为自己只销售了一瓶饮料,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情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食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在食品安全面前无小事,刘先生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虽然他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另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食监局的工作人员已经考虑到刘先生的违法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10万元的罚款,而食监局只对其进行了最低档5万元的处罚,已经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低标准。

据此,法院认为食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遂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有一些刚刚踏入这个行业的经营者,确实不了解这些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站在食监局的立场处罚得并无不当!而站在刘先生的角度处罚的又确实有点委屈!

所以,作为一个经营者,一定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有序经营,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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