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消费者没有特别申请,银行可以擅自为其添加额外的服务,并予以收费吗? 答:这是被禁止的。任何的公众服务机构都不得擅自为消费者添加额外的服务,更不可以因此对其收取其它额外的费用。 二、那么当银行或是其它的机构推出了一项的新服务时,消费者必须特别声明不须要该项服务吗? 答:不须要,此外,若是消费者从未申请过该服务,任何的这些机构也不得强行要求顾客们出示任何的证明以声明不须要该项服务。 三、什么法律在控制上述的情况呢? 答:在消费者法(24,240)中的第35条款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那么这些公众服务机媾应该要怎么做才是合法的呢? 答、他们应该要正式的对其顾客说明所有服务的细目与内容,以及顾客在申请该项服务之后的责任与义务,最重要的是接受该服务与否都必须由消费者决定,若消费者未决定前,公众服务公司不得擅自添加服务。 五、倘若还是发生了不合法的情况时,消费者基金会又会如何处理呢? 答、由于这样的一个情况会同时危害到许多的消费者,因此,一旦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在法庭方面一定会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决定与判决。 六、那么当信用卡或是提款卡持有人发现银行向其索取额外的费用时应该怎么办? (也就是其它未标明在合同上的款项) 答:首先该消费者可以直接到银行中去申诉,若是无效的话,那么可以到首都的消费者基金会( 0800-555-6776)或是大布的基金会( 0800-222-9042)之中去申诉。 七、若是在其它省份的消费者又应当向谁申诉? 答:可以拨电话到0800-666-1518。 八、在申请提款卡或是信用卡之后,银行有义务要发给顾客一份签署的合同的影印本吗? 答:是的,这在信用卡法(25,065)上面就有详细的规定。 九、如果消费者已经持有提款卡或是信用卡多年,还是可以申请上述的影印本吗? 答:可以的。 十、在合同上面应该要标明什么样的项目呢? 答:除了一些个人资料与银行方面的规定外,其它所有一切的款项都应该要清楚的标明在合同上。 (如发卡、换卡时的费用、保险费、其它额外的添加费、利息以及最高消费额度皆应该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