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孕妇生育补助金的领取规定
从五月起,所有的孕妇都能够领到怀孕补助金,时间是「从第怀孕12周开始到生产或者流产,此补助金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正如该项法令所创立的用意所在,「家庭补助金创立的目是帮助没有社会健康(obra social)保险的妇女,而且与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没有抵触。 」
国家社会福利管理局(La Administración Nacional de la Seguridad Social)透过官方报公布,关于法令235/2011条对于提供给孕妇的生育补助金的申请细节与领取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a)在法令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将由国家法规设计部门制订。
b)卫生局Plan Nacer生育计划的申请,必须提出有效合法的怀孕证明并说明状况。
c) 申请人必须附带证明个人以及配偶的失业状况、单一税制的证明、经济来源不稳定证明,或者从事家务清洁者必须证明其薪资低于规定标准。
d)不得与法令Nº 1602/09条款第九条所提及有所兼容,或者同时领取其他家庭补助津贴,除了子女社会补助津贴(Asignación Universal por Hijo)以外。
e) 未拥有其他社会保险,除非孕妇其配偶或者同居人是登记合法单一税制者、本身从事家务清洁工作者,或者工作收入不稳定者必须提出其工作岗位证明。
f) 符合本条例中所有的规定。
该法令解释,社会保护中的生育补助金项目与法律24.714的第14条附注所规定的子女社会补助津贴(Asignación Universal por Hijo)具有兼容性。另一条例中声明生育补助金于2011年五月一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前的怀孕并无任何的追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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